紅網湘潭站11月18日訊(湘潭日報記者 洪靜雯)11月16日,岳塘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設備租賃人李軍在外經營所產生的債務,其妻子劉莉莉需共同承擔。
  2012年9月17日,李軍承接岳塘區某建築項目工程。當時,因工程需要,李軍與王某簽訂了《建築器材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李軍向王某租賃建築器材用於工程建設,並約定租賃期限、價格等。租賃期滿後,李軍需向王某支付租賃費26萬餘元。因經營不善,李軍無法依約支付租賃費。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後,將李軍告上法院,劉莉莉作為李軍妻子也被列為了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庭審現場,劉莉莉稱自己並不瞭解、也未參與李軍所承接項目工程的經營和管理。她認為自己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岳塘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彭兵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規定情形的除外。案件中,劉莉莉無法證明李軍在外經營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所以這筆債務應該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劉莉莉應該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原標題:丈夫做生意欠下外債 夫妻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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